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题期末考试复习小抄【精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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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尉师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畀半个劳动力,所以餐厅经理与他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小林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小林向经理提出辞取.但经理说如果要提丽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F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來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试分析:(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2)小林需耍交纳违约金吗参

2、考答案:(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耍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冇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网岁。在本案屮,小林木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1)0的一方当事人。(2)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县城餐厅与Z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小林不必交纳所谓的500元的

3、违约金。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Z—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姝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大,-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冈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捉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捉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签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口即H

4、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丿J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该宾馆捉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轄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舞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笫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

5、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逍守,即便女职工同意所签的劳动合同q

6、的相关约芯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王某与某有限贵任公司签订r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佇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总解除合

7、同,并捉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捉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III。(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

8、动合同,因此王某吋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耍求是王某捉出的,且不属丁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冇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T•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介同不适用劳动法中育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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