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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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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的司法理念探究本文作者:李金国工作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从理论层面、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提出了许多冇益的见解,并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在制度建设上。近年来,有的学者开始关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等研究,而研究的本身以及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司法公正。本文拟就法官的司法理念对司法公止的影响谈及一些看法。一、问题的提出法官依据什么断案?几乎•致的回答是依据法律。这个回答并没有错,但适用法律不是事实+法律二判决的简单公式,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有法可依,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的判决也时有发生。如何避免非理性因素对司法的恣意,确保司法公正,这是摆在
2、我们面前的一项严肃课题。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公认的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作为起点,其成为我国公式化了的司法基本命题。然而,在司法实践屮,法律不是自动售货机,法官只需将事实这枚硕币投入即可得到所期望的货物。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事实的过程就非常艰难。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首先具有的基本条件是:法官既不能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是证人。即便是当事人或证人,有些事实也由于认知等原因,无法完整地反映案件的全貌,因而在大多数案件屮,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的。正如吉尔兹所说的,法律事实
3、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來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1]有学者称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的。因此,适用法律的前提是事实,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不仅无法适用,而且会损害法律的权威。[2]也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在诉讼屮只是一种无限趋近的理想状态。[3]假定在事实已经基木确定的情况下,那么怎样适用法律?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一般性的特点,在具体而复杂的事实面前,它往往是粗略模糊或有缺陷漏
4、洞的,因为,在口纸黑字规则与现实案件中时常不存在精确的对应关系,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作出解释,而且要对规则甚至规则所依据的原则或观念作出解释。[4]就特定纠纷而言,法官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判决。因而,对所选择的法律进行理解、判断和解释,才将确信的事实纳入法律之中。应的、不偏不倚的、按图索骥的法律。据此,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Frank)把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法律说成是由法官的个性决定的,他把每个法官独特的特点、性情、偏见、习惯等称之为法官的个性,他说:如果法官的个性是司法屮的屮枢因素,那么法律就可能要看审理某一具体案件
5、的法官的个性而定。[5]他把法官的个性凌驾丁法律至上,难免有些夸大,但法官的个性与其审理的案件所使用的法律和结果Z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在我国,人们的惯性思维是,只要法官品德高尚、公正廉明,案件就不会有错。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中,按照定义说来,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们对它发现和确证事实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较绝对。[6]政府是正义的象征,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这是千百年来山于司法资源被垄断造成的人们理想化的思维定势。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我们所说的疑难案件,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依照
6、如美国著名学者伯耳曼所说的法律信仰来断案,从而得出人们所认为合理的结论。法官的法与制定的法是有差灰的,决不是原意主义者所说的不偏不倚。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其个体的理念对案件的W理过程和结果冇直接影响,由于这种理念存在个体的差异性,从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同一行为得出不同的、其至是迥异的法律评价。二、司法理念及其形成理念是西方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古老的一个范畴。就理念一词的古希腊词源而论,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排除这个词的感性意义,用它指称理智的対象。进而把理念看作是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7]
7、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此后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从康德到黑格尔都对理念有不同的哲学见解,他们把理念归结为思维中对某一对象的一种理想的、精神的普遍类型,这对研究司法理念无疑具冇方法论的意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司法理念有个体性、独立性、稳定性以及职业性等基本特点。在过去,我国大多数学者所关注的是法律理念,如宪法理念、民法理念、刑法理念,等等。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启动,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理念的问
8、题,即由关注书本上的法到行动屮的法律(即活法)o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法律理念与司法理念混为一谈,它们存在于不同的范畴,司法理念与司法职业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司法理念是司法中法律理念的彼岸。司法理念是社会实践与司法实践发展到一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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