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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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汝昏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而在学界屮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

2、和侵权责任说。(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3、。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木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

4、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二)精神补偿与抚慰夫妻关系屮,会投入大量的情感,由于夫妻关系的破裂,确实会给双方特别是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打击与压力。因此,由过错方给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赔偿,有助于受害人尽快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是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疏通受害人的痛苦,如利用财产请心理医生进行疏导或外出度假放松心情等,使得受害人能更快的设定新的人生目标,开始全新的生活。(三)制裁过错方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

5、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一种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是对他人的一种警示和预防。(四)保护无过错方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过错方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的。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行为来看,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不存在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不管是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均认为知道其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⑴重

6、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Z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⑶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三)因果关系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

7、害的原因是由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受害方的损害是由于自己的主要原因造成,是不能请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又如该过错行为,给对方确实造成了伤害,但是此伤害并非是导致夫妻离婚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若此时再让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过错方所行使的过错行为与导致夫妻离婚这一损害后果须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害事实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要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则需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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