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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强化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稅征管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比对结果为“
2、不符”、“缺联”和“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第三条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是指对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抵扣凭证,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发起的审核检查。审核检查工作包括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发票抵扣联的审核检查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存根联的审核检查。第四条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由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3、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过程中需继续审核检查对应存根联(专用缴款书第五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开票方主管国稅机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由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以下简称计统部门)负责审核检查。需异地继续审核检查对应存根联(专用缴款书第五联)的,抵扣方主管稅务机关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发出《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稽查部门收到异地协查回复后,应及时返还管理部门。异地转入需本地审核检查存根联(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信息的由稽查部门负责传递。异地是指宁波市以
4、外的其他地区,所有运输发票都视同异地票处理。第五条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类型有:一、由于技术性错误造成比对异常,如系统异常、录入错误、已申报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属纳税人代开、虚开、开具假发票以及其他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审核检查结果属第一、二类问题的发票由管理部门按稅法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属第一类问题的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允许购货方抵扣。经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确认为第三类问题的发票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附件
5、10)。需移交开票方主管稅务机关管理部门(计统部门)继续审核检查的,应根据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计统部门)审核检查回复判断此审核检查结果属哪一类问题,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稅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本地票允许相关管理分局出具书面证明)。第六条为保证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实际需要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的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
6、文书。第七条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包括比对异常抵扣联信息及异地转入需本地审核检查增值稅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由各级协查系统提供。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由总局通过FTP下发,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上述数据清分下发(暂放置在渠道管理平台),供各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第八条比对异常的增值稅专用发票信息,通过协查系统提取后,自动下发到需审核检查方所在地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协查表》(一式二份)打印出来通知相应的管理部门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7、之日起2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填入《协查表》加盖部门公章后一份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将结果录入协查系统,另一份随同其他审核检查材料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九条审核检查比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核对抵扣联纸质发票票面信息与采集的电子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检查:一、“不符”发票审核检查(一)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一致与存根联电子信息不一致,需移交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二)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一致但与存根联电子信息一致,第一类问题发票,允许购货方按票面实际数进行抵扣。(三)抵扣
8、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及存根联电子信息都不一致,应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内容移交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二、“缺联”发票审核检查由于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无法直接获取对应存根联信息,对此类发票应及时移交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购销双方属同一国税机关管辖除外)。三、“作废”发票审核检查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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