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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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点击数:411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傅志昌(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势头。随之而來的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在逐年增多。笔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深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好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受害者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到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对此,己废止《道

2、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施行,都不同程度地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责任中,由于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的使用情况、受害人状况等多种多样,因此,使得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常常广泛涉及侵权行为法中的许多问题,例如使用人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等各种责任类型。这些法律关系中,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在归责原则和诉讼主体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之处。

3、而且我国民法学界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也发生过关于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二者何者为原则的争论,这种争论,理论上直接涉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实务产生过影响。学者们的主张反映了学界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认识,考察这些认识,对探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和实务方面问题的根源是必耍的。本文将着重结合案例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来展开充分的论述,以给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提供参考意见。关键词:责任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混合过错过失相抵一、道路交

4、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Z前,应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关键是它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心环节是查明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事实的范畴。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于道路,如院

5、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例如某单位用汽车为单位家属拉运煤气罐,在家属大院内,拉煤气罐车倒车轧伤一家属,造成残废的事故。因该事故发生在院内通道上,也就不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第二,受害人须受有损害交通事故必须以受害人存在损害为必耍条件。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无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

6、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事故,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的财产因事故造成的减少,如财物被毁损;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因事故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如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是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停运,停运期间应得到利益的损失。第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i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如无证驾驶、闯红灯、超载等等。第四,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办法》

7、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改变了《办法》屮所依据因果关系的理论,而使用过错原则,并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五,致害人须有过失《办法》交通事故赔偿责

8、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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