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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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

2、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

3、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进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三、从业人员体验合格,其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

4、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及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

5、售,退出本单位:(-)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li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品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驰名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6、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7、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六条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第七条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岀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8、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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