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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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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洛阳市人民防空行政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适用本制度规定。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委托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行为的组织;(三)本级、下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受委托组织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法制机
2、构或者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负责。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职权,行政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揭发检举违法行政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建立和执行情况;(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证件使用情况;(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行政处罚的情况:1.行
3、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6.处理是否得当;7.手续是否完备;8.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六)罚没款的收缴情况;(七)执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的不作为情况;(A)行政复议案件情况;(九)行政赔偿案件情况;(十)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十一)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十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三)审核行政执法主体
4、资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四)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执法文书。(五)承办有关对行政行为的来信来访。(六)依法审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七)其他可采用的监督形式。第十条: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工作;(二)负责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组织实施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在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五)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监督管理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六)负责本
5、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民防空行政行为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七)调查处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人民防空行政行为;(八)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情况;(九)办理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十)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十一)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十二)其他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符的,可责令其自行撤销或修正,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
6、修正,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修正。(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人民防空法或不当的,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三)末履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四)执法人员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被监督机关应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第十二条:各行政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下列争议,由法制机构进行协调。(一
7、)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或执行不一致的;(二)法条符合时,适用意见不一致的;(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四)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事宜。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有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情况和依据。第十四条:对法制机构的协调意见有异议的,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或上级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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