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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承诺,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合同,合同的生效,债务的抵充顺序,缔约过失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承诺1.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1要约以信件作111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H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白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1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吋开始计算。(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岀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耍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2、有效。2.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1)因觅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Z危,使对方在违曲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撤销请求权(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胁迫、欺诈、乘
3、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3.撤销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4.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口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火。(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粘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
4、)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1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耒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山行为人承担责任。3.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迅认或者无处
5、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部分无效合同(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扌I!责任的条款;(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合同的生效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门条件成就时生效。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白期
6、限届至时半效。自期限届满时失效。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⑵附解除条件的合同,3.附期限的合同⑴附半效期限的合同,⑵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债务的抵充顺序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己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対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⑷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1)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债权人与债务
7、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丿IJ,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缔约过失责任一、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丿壶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止当
8、地使用的。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2)当事人承扌H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育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爭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取决于损害的发生。更多信息资料来源J::h叩"(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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