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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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政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研究随着近十年中国社会快速T业化的发展,家庭生活模式也发生了巨人的变化。小型化家庭以及人口的老龄化使得家庭対于各种家政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对于这样一个吸纳众多就业人群的服务行业,社会保险的缺失却一直存在。其中,工伤保险问题尤为严峻,因为一旦家政工发生了工伤事故,所赔偿数额往往是非常昂贵的。现实生活屮发生了很多家政工的工伤案例,给家政工、雇主以及家政公司带來了沉重的负担,这要求我们应该对家政工的工伤问题进行积极的思考和研究。一、目前关于家政工工伤问题的制度探索(一)民法上的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法律规

2、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然人不具有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而家政工作的劳动关系是系于个人或者是家庭,故两方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雇主为家政工人Z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纠纷,二者用工关系是由民法來调整的,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二者Z间的工伤纠纷通过《侵权责任法》來调整,适川过错责任规定,即家政工只有在能够证明屣主存在过错的情况F,才能让对方承担责任。(二)商业保险模式一些家政公司釆取为家政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这一方式比较灵活、便捷,缴费额度也比较小,能够把不能涵盖进工伤保险的员工收纳进來,解决

3、了一部分员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但是实践屮这样的做法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家政工参保人数比较少。原因主要有:一是家政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比较淡泊,认为干家务事没有多大的风险,不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家政工的收入比较低,舍不得花儿十块钱为自己购买保险。三是商业保险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设计,比如有的规定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工人三方要协商投保,家政协会将此作为合同签订前的必经程序,这样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三)社会保险模式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处理方式,应该说是最理想的解决家政工工伤问题的途径。但是,在目前的

4、家政工工作模式下,采取这一途径也有很人的障碍。目前家政工的工作模式基本有三种:一是自雇型,家政工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者自己寻找雇主,直接进入雇主的家庭工作。在这种模式下,家政工是无法纳入社会保险的;第二种是中介型,家政工通过一些家政屮介的介绍,进入到雇主的家庭工作。相比起传统的自屣型,这种模式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从法律的角度來看,其仍然属于传统模式的范畴,无法将家政工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第三种是员工制,即家政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直接与家政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然后由家政公司将员工派往雇主家庭工作。

5、在这种情况下,山于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家政工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屮。但是,就实践屮看,家政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悄况也不乐观。由于家政工的工资一般比较低,家政公司如果缴纳所冇的社会保险,就意味着其家政服务价格会高于英他模式的家政服务价格,这样,家政公司也难以在市场上立足。因此,家政公司即便与家政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大多数也没有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二、家政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峙的必然性分析(一)传统的民事归责原则无法完善的解决家政工的工伤问题民法中基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的着眼点,对于家政工在工作过程中遭

6、受的伤害,一般而言,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按照民事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政工必须要举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才能过得和应赔偿。而一旦不能证明这一过错,家政工可能要口己承担在家政劳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风险,或者,就中国民法的规定,家政工最理想的也不过就是要求雇主承担公平责任。这样的结果,对于家政工来说,由于他们本来就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收入低,一旦发生工伤,往往陷入因境。其次,侵权责任中,家政工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这要取决于侵权责任人本身的赔偿能力。工伤事故很多情况卜•需要很高昂的赔偿金,一旦

7、侵权人无能为力,家政工也就无法得到赔偿。反之,工伤保险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工伤保险中受伤害劳动者获得的工伤赔偿由工伤棊金支付,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以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既能让家政工得到赔偿,也减轻责任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二)将家政工排除在工伤保险范畴外是实质上的不公平首先,这一做法是对社会保障权利普惠性的一种漠视。社会保障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木权利应该为其所享受,工伤保险权利更是劳动者在遇到伤害和事故吋从国家和社会受到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条就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为公民提供基木的社会保障也是国家的基木义务

8、,因此,家政工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标准就不应该因为接受劳务的对象不同存在着差别。具次,接受家政工工作的雇主没有用工单位这样的主休资格而排除在劳动关系外,进而排除在工伤保险以外,实际上是“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性歧视。在我国,雇主与家政工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被系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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