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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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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京密引水管理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AT.处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处工程管理工作,管理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全处工程管理实际工作,制定了《京密引水管理处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处属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京密引水管理处工程管理办法》。二o—o年十二月二十七F1京密引水管理处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辖范围内水库、渠道和附属水工建筑物的检查、观测、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三条各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程的日常管理,工程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二章工程巡视检查第四条工程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1、日常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由专职巡视人员负责,每天上、下午各巡查一次。超汛限水位运行、遇特殊天气或渠道建筑物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加密巡查次数。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输水期前后、冰冻期和溶冰期等,由各管理所所长组织,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对工程建筑物进行全面或专门的检查。3、特别检查
3、当工程管理范围内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发生有感地震、库水位或渠道水位出现异常变化等)或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险部位进行连续监测。第五条工程巡视检查的范围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1989]厅秘字第13号)和《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京政办【1986】51号)规定的怀柔水库、京密引水渠、潮河总干渠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执行。第六条工程巡视检查应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检查要求进行:工程管理范围内,主要检查渠道堤防和各类工程建筑物
4、是否完整;渠底有无淤积、堤外地面有无散浸、有无集中出水点、岸肩墙有无倾斜等现象;降雨过后工程是否有异常;入渠口进水情况;有无倒树;水面、冰面是否有异常情况;有无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有无未经许可或审批同意的在建项目;有无爆破、打井、挖塘、埋坟、违章垦种、违章堆放物料、弃置垃圾等行为。工程保护范围内,主要按《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检查是否有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第七条各管理所所长对工程巡视检查工作负总责,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主管所长负责巡视的组织、安排、督促和检查,每半月检查
5、一次;技术人员负责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和技术观测,每半月检查一次;巡视检查人员负责日常巡视检查,各管理所应对专职巡视检查人员定岗定责,并建立相应的交接班制度。第八条日常巡视检查应骑自行车(或徒步)进行,不得使用机动车辆。日常巡视检查应确保线路闭合,不留巡查死角。第九条巡视检查人员发现违反工程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第十条巡视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检查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具体情况及处理措施等。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6、,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程、设备及人身安全。第十二条因工程巡视检查不到位,造成工程设施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章水工建筑物观测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工建筑物观测是指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及跨渠桥梁、倒虹吸等水工建筑物的位移、沉陷、渗流量等观测和险工险段的裂缝、变形等监测。第十四条观测时要做到“四无”,即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精度、无违时;“四随”,即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固定”,即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第十五条怀柔水库管理所负责主坝、东、西溢洪道、副坝、输水隧洞等观测工作。
7、并严格按照《土石坝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进行观测。第十六条各管理所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桥梁、涵洞和渠道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监测,对堤岸填方段、特别是填方段上的水闸、倒虹吸、涵洞、桥梁等建筑物的进出口衔接段要重点观测。险工险段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跨河桥、涵洞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建筑物裂缝观测应每月观测一次,变形稳定后报经工程管理科同意可延长观测周期。对管段内的桥梁、涵洞和险工险段等情况,应建立台帐。第十七条各管理所应明确技术人员的观测责任,并严格按规范进行观测记录。对能够量化观测的项目应逐项检测,对渗漏水量、
8、水质浑浊情况等不易量化的项目应详细描述并现场拍照。对有异常的部位绘制相应的平面示意图。第十八条主管所长要对险工、险段的观测数据进行复核并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所长。第十九条各管理所应及时整理有关观测数据,定期分析并形成成果,对建筑物工作状态作出初步判断,对需要维修的工程分类汇总,制定方案和预算,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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