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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镇头镇出坪村太平组村民李某1994年11n23LI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別取得位于镇头镇株镇南路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并签订了出让合同。由于李某一直未投资开发建设,致使该宗国有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为此,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10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收回两宗国有土地。李某不但不履行处罚决定,反而于1998年1月擅白将该宗国有土地以5.5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二户村民张某和罗某,1999年3月,张、罗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三层楼房各两栋。[案例
2、处理结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市国土局于2000年6月13H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李某非法所得5.5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2、没收张某、罗某二户在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損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以并处罚款;对
3、宜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肯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002年7月,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村民委员会于与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土地和[赁协议,将本村13亩集体土地出租给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工业生产。协议签订后,在尚未収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F,该项冃动工建设,至市国土局对该案调査时,已建成三层楼房一幢及4000平方米的厂房地基,实际占用土地约16亩(一般农田)。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笫八十一条Z规定,责令雨花台区西善桥街
4、道古遗井村村民委员会及鑫桥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土地违法行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对相关责任人集体组织经济负责人丁某,由相关部门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案例:左新忠、吴鑫林均系某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村组将原由左新忠承包的1.3亩地调整给吴鑫林承包,并将原由吴鑫林承包的1.1亩地调整由其他村民承包;1998年2刀10LI,左新忠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屮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3亩土地;自199
5、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吴鑫林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3亩土地上的税费;2004年,左新忠要求吴鑫林返还该1.3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案例: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ljB曾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拆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免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o在与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捉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
6、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A酒店相距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C之间转讣•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问题:1.C兴建五层旅馆是否侵犯A的相邻权?2.A与B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设定了地役权?3.B与C的转让1■办议是否有效?4.A是否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在乙银行贷款300万元,甲公司以其院内的划拨土地及地上厂房、机械设备和办公楼等资
7、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2007年10月,乙银行因甲公司未按时述款而诉至法院,并主张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后,甲公司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后实施拍卖,后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得,法院遂裁定甲公司协助办理土地权加证书。因涉及划拨土地,土地部门以不知情为由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耍点: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十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冇关土地使用权
8、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岀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补办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案例:某县某镇职业高中所占用的土地加划拨国有土地,沿用至今。2006年镇政府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因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共得拍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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