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交流教师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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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校交流教师制度总结    学校交流教师制度(一):教师交流制度    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治贫先治愚致富先兴教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事关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xx〕344号)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提出:    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XX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

2、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要组织好城区(含县级政府所在镇)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出台如此规定是统筹城乡教育

3、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然而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还有待进一思考和研究本课题组以此为切入点从我国教师资源配置、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入手分析制约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主要因素结合调研分析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省城乡教师有效交流的制度保障建议以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4、、配合为制定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提供思路    一、我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    我国现阶段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发展历史是从1993年开始的XX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90%以上的省份都推出了教师城乡交流活动让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农村教师择优进城实现师资城乡区域互动    从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教师交流大多带有短期行为的特征制度性不强无论是早期的“教师对口支援”、“教师送课下乡”还是后期的“教师转任交流”、“教师定期交流”等形式都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教师交流是一种长期性、发展性规划

5、制度化是教师交流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这些政策性的规定不系统操作性不强    主要表现为:其一没有明确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的责任主体对“谁促进”“如何促进”尤其是“交流经费保障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其二没有具体的教师交流程序如交流对象的条件教师定期流动的义务性、交流的时间、交流者的待遇等;其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加强对交流教师的治理”工作以及如何保障教师的教学质量问题第三这些政策中的“交流”或者“流动”还仅仅局限在教育系统内部的地区内部的流动忽视了教育系统内外    的互动和教育系统内地区内外的流动    与我国相比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度比较完善、系统值得我们借鉴    首

6、先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法律化日本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年;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定年限以上的教师必须流动同时限制任教不满三年的教师“跳槽”    其次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系统化第一在流动地域上坚持“就近为主”的原则:一是在同一市、町、村之间流动二是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的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前者所占比重很大第二流动的对象分为几种情况:1)凡在一校连续任教十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六年以上者以此为硬性条件;2)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3)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比例等)不尽合

7、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另外对不应流动者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任教不满两年的教师、57岁以上60岁未满的教师、妊娠或产休假期间的教师和长期缺勤的教师等第三教师流动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域或地区的指定和有关原则、要求等个体教师都要先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流动的意向然后由校长决定人选(一般要征求本人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校长则由教育长直接任命换岗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二、全国各地开展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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