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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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协会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文件编号:LNCIQ-XH-007-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协会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信息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各级领导了解协会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对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舆论支持,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职责: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辽宁局检验

2、检疫协会的发展变化、取得的成就及重大事项,突出协会的工作特点及保障作用。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三条信息宣传的主要内容1•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各项改革措施、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的措施、经验、收获、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2.国家质检总局及辽宁省、大连市主要领导的视察来访活动,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内容及完成情况。3•各个时期协会工作和重大决策的落实进展和成效及工作建议;除报送动态信息外,应特别注意报送问题分析

3、型、综合总结型、调研型、趋势型、建议型、超前预警型、政策型的信息和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新闻事件,增强敏感性,主动挖掘选题,及时与局信息宣传主管部门沟通,切实提高信息宣传稿件的质量和深度。第四条报送制度1•定量报送制:协会根据辽宁局要求,至少应完成任务中规定的篇数。2.逐级审核制:信息稿件均须经协会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辽宁局办公室。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越级上报,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任何形式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的有关资

4、料。3•迟漏报追查制: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给检验检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违反信息宣传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处罚;对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或擅自向境外媒体提供资料,造成国家外贸出口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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