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鉴定送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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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鉴定送样流程篇一:借条借条本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因涉及XX市圣托里尼大酒店工程纠纷一案,现需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由于本人现无力支付该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费、诉讼期间车旅费,特向本案当事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为本人垫付人民币5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上述款项作为本人向张庆泉借款,以此为凭。此据!借款人:XX日期:2016年XX月XX日篇二:瑕疵借条的认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瑕疵借条的认定作者:李敏来源:人民法院

2、报内容:裁判要旨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不一致,对借条的瑕疵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对此借条亦不认可,应认定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情原告刘在和被告王君原系夫妻关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打一借条,写明借款金额9万元,但未写落款日期。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离婚。2007年2月7日,原告以被告于2005年3月20日向其借款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该借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借条”上内容

3、字迹与落款日期字迹倾向不是同一人所写,字迹笔痕为同种墨水书写,两者符合不同时期形成特征;检材“借条”上内容字迹与落款日期字迹形成时间具有差异,符合间隔较长时间形成的特征。鉴定文书补充说明:文检鉴定中不同时期形成及符合间隔较长时期形成的特征,一般指形成时间间隔在6个月以上。裁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夫妻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借款主体,凡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允许,因此,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有效的。对该纠纷的处理需依照处理普通债权债务纠

4、纷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借款,原告称是离婚后借给被告的,被告为其出具有借条,被告则辩称,该借条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威胁其所书写的,并不真正存在借款关系,借条落款日期不是其所书写,并且是离婚后添加的。为此,被告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所

5、持借条存在瑕疵。原告诉称事实与实际不符,借条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而非离婚后所写,并且借条形式也存在瑕疵,借条上面的落款日期“2005年3月20日”字迹、书写时间与借条内容不一致,故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供的离婚证明与鉴定结论能相印证,真实可信,对被告抗辩理由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因借条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不一致,违背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原告对鉴定结论的事实不能提供反证,对借条的瑕疵又无法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出合理解释,被告对此借条亦不认可,可据此认定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

6、告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在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在城镇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作者:周清平陈小珍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的农村居民,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案情■•••■1l=i2006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张露驾驶被告李慧所有的湘C13340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湖南省湘潭市建设路口往丝绸广场方向行驶,行经河东大道红旗商贸城地段时,遇行人娄敬知、娄凤姣由货

7、车行进方向自右向左挽手并排小跑横过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动车道,张露刹车避让过程中,车右前角及右前后视镜支架与娄敬知相撞,致娄敬知死亡。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经调查和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张露负事故主要责任;娄敬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处过程中,被告李慧垫付了5万元赔偿款给原土口。2006年9月6日,受害人娄敬知的父亲娄国庆、母亲张碧连、弟弟娄治平、丈夫文光强、儿子文思敏、女儿文宇航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露、李慧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3被告赔偿

8、6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相关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因李慧于2005年10月16日将湘C13340号货车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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