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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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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个案到制度从个案到制度——两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新思考一、HIJ52009年12月18-19H,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在香港人学隆重召开。共有來白内地、香港、澳门两岸三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去年同期在中国深圳举行的首届屮国区际刑事法论坛,成功厘清了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化的必要性、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区际司法协助的机制与模式、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区别等宏观问题,标志着小国区际司法协助研究取得了嘱目的成绩和阶段性的成果。第二届小国区际刑事法论
2、坛以首届论坛为基础,讨论的问题更加微观、更加貝•体。二日的讨论共分为七个小节,探讨问题包括反贪工作经验分享、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证据问题、跨境黑社会及毒品犯罪问题、跨境贪污贿赂及洗钱、两岸四地民商事问题、司法管辖权及审判问题等,均为实务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与首届论坛相比,第二届屮国区际刑事法论坛除了探讨更深入、选题更广泛Z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思路更新颖”。此次论坛选样“从个案到制度”的角度探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问题,使用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思维法、贯彻从实务到理论的实证主义精神,在总结过往个案的基础上,展望和设计未來的制度,为H后两岸三地的区际司法协
3、助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指明了方向。本文将沿着“从个案到制度”的思路,集小探讨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中最核心的问题z—即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问题,以期呈现屮国区际刑事法研究的新思路、新观念、新共识。二、问题概述人会采用“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的表述,來概括对跨境犯罪嫌疑人通缉、拘留、逮捕、遣返和移交等情形是比较科学的。综观过往对该问题的著作和文章,全部集屮在犯罪嫌疑人的逍返和移交Z上,很少涉及如何通缉跨境犯罪嫌疑人、如何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强制措施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偶尔也会在有关“警务合作”的论述屮被提及,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常常只是只言词组,因此有待在
4、未來的研究之小得到重视和发展。在此,笔者相信论坛使用“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这样一个内涵更丰富的表述,将有助于H后学者们对跨境犯罪嫌疑人通缉、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问题的研究。”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最主要的方式仍然是遣返和移交。换言Z,“跨境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移交逃犯”问题。关于“移交逃犯”的问题,理论界表述不一,主要出现过以下表述:“移交逃犯”[1]、“逃犯移交”[2]、“遣返人犯”[3]、“移交犯罪嫌疑人”[4]、“遣(移)送犯罪嫌疑人”[5]、“移交案犯”[6]、“遣返罪犯”[7]、“案犯移交”[8]等。相较Z下,笔者认为“移交犯罪嫌疑
5、人”表述最科学、授严谨,“移交逃犯”的表述最简洁、接受度最广。首先,“移交”比“遣返”更好。“遣返”一词冇返回原籍地或原居住地之意,结合屮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背呆就是指内地的犯罪嫌疑人遗返内地、澳门居民遣返澳门、香港居民遣返香港。那么如果是澳门方面将香港居民交给内地方面,川“逍返”这个表述就不太合适。而“移交”则不相同,更具有普遍性和-•般性,无论是哪一方将三地屮任何—哋的居民送交另一方,都可以使用“移交”一词。至于“逃犯”、“犯罪嫌疑人”、“人犯”、“案犯”、“嫌犯”、“罪犯”这几个表述,“犯罪嫌疑人”显然授准确、最科学,但难免冇拖沓、不简洁之嫌。退而求其次
6、,“逃犯”这个表述能形彖地表达出嫌犯在逃的状态,广受学者们的青睐,使川率最高,因此木文也承袭这个习惯选用“移交逃犯”的表述。“移交逃犯”如果发生在主权国家Z间即为“引渡”。两岸三地虽然呈现“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状,但毕竟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必须使用“移交逃犯”或“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表述。“移交逃犯”,属于广义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两岸三地签订区际刑事司法I办助亦议中因难较多,分歧较大的问题,可以说是阻碍签订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症结所在。分歧主要集中在“移交逃犯”应该适用的原则上,即是否应该适用“政治犯、军事犯罪不移交”原则、“死刑犯不移交”
7、原则、“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和“双垂犯罪”原则。对于这四项原则哪些可以适用于屮国区际司法协助」哪些不可以适用,学者们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9],故此“移交逃犯”问题成为了每会必谈的老问题。然而面对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是次论坛屮的与会代表却“从个案”出发,对区际司法协助屮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点评,并提出解决思路,谈出了新意。三、典型个案1.案例一:周正毅案。周正毅于2004年6刀因犯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假注册资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刀,又因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冇期徒刑I•六年。后
8、,又因涉嫌串谋诈骗被香港廉政公署通缉[10]。2.案例二:吴某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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