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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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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摘要: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持续发展,尤其是rti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资本确立原则逐渐趋于缓和的背景下,我国的公司资本在出资环节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制转变。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问题也引发了对保护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可利用其控制地位延长自己的出资期限,从而在未出资的情况下经营其他股东的出资、控制股东大会以及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但是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还是软弱无力,为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而提出相关
2、措施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关键词:实缴制;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的第四次修改。虽然此次修改的广度不及2005年的修改,但却是在2005年修改的基础上,重点把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下简称认缴制)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并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足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最低资本额制度和取消验资制度等。在认缴制实行的同
3、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保护方面,女n:已经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东是否享有与实缴出资的股东同样的股权?如果相同,未出资的控股股东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侵害已实缴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这些影响着股东的权利义务的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回避,而现行的《公司法》对此却并无规定。因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和完善,并借鉴国外经验,引入相关制度。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认缴制与实缴制区别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进而提出完善的措施。一、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分作为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缴纳制度,认缴制与实缴制是相对应的两个概
4、念。实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充分、确实地认购公司确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才能合法成立与运营的制度。认缴制,核心在于“认缴”二字,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只需认缴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股木总额,公司即可成立。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二者的立法思想不同。实缴制是一种在公司成立前必须足额缴纳全部的注册资本,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的出资缴纳制度。其立法思想注重安全,立法的考量主要在于以真实的资本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不过,这一美好的愿望已经在众多的破产案件中变得遥不可及。而且在实缴制下,股东需一次性缴足出资,大量的资金集中于公司的账户上,多数会闲置
5、在账户中,无法真正发挥注册资本的效用。认缴制是允许公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只认缴或认购,而无须实缴的制度。其立法思想追求效率,注重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社会投资,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认缴制下,股东的资本缴纳额度与期限可由股东自主约定。据此,股东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來缴纳出资,真正让资本能物尽其用。其次,二者的信用基础不同。在实缴制下,无论是在立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尊崇资本信用的理念,一味的追求注册资本的实缴,忽视了公司经营的动态发展。而认缴制不仅规定出资额、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由股东自主约定,还取消了最低资木额制度和验资制度。由此可知,我国公司的信用基础
6、发生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最后,二者对章程的个性化要求不同。在实缴制下,公司章程的内容儿乎是公司法规定的翻版,可谓是整齐划一,毫无个性可言。而在认缴制下,随着公司自治理念的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明显增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被激发,股东可以对出资额、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进行自主约定的规定,止是最好的例证。可以想象,今后的公司章程必将朝着个性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二、认缴制入法对股东权义的影响正因为认缴制与实缴制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所以认缴制的确立,将会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认缴制造成的影响与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关系密切,故笔者先具体分析这些影响。从股东权利的
7、角度來看,未出资的股东与已实缴的股东享有同样的股东权利。对于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这个问题,学界给出的答案经历了从不享有到原则上享有、例外时限制的转变。与实缴制下的观点不同,现今学界的主流观点为未出资股东与已实缴的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凡股东出资原则上一概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不因是实缴或者认缴而有区别,但法律规定或者股东间约定可以限制认缴股东的股东权。从股东义务的角度來看,认缴制为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延长出资期限,规避出资义务提供了便利。因为在认缴制下股东可自由约定出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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