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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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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
2、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而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利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
3、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
4、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
5、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而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
6、命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利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
7、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
8、、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木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牛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岀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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