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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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会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划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明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移交手续  第四条离岗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

2、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使用登记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

3、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确定  第三章接管手续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

4、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

5、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监交手续  第六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监交  2.主管会计交接由财务部部长监交  3.财务部部长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七条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八条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

6、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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