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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超过异议期,视为质量合格超过贮存期,鉴定没意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超过异议期,视为质量合格超过贮存期,鉴定没意义尚学三[案情]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怀明,公司经理。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联谊商贸屮心。法定代表人隋秀荷,经理。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山东省I■専兴县天力化工有限公司诉称,二00—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我公司从被告处购买苯酚30吨,价值177000元,投入生产使用17.6吨,生产酚醛树脂24.6吨,我公司将部分酚醛树脂销售给胜利油田孤东防砂材料厂,该厂在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针对质量问题,我公司积极查找原因。我公司与被告共同取样委托山东省分
2、析测试中心对样品检验,送检样品不合格。针对被告提供不合格产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原告依法诉于法院,以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联谊商贸屮心辩称,原告提出的苯酚质量异议,超过了质量检验期,证明质量合格;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应起诉生产者;原告生产的树脂出现质量问题,是否系苯酚所致,没有直接证据;吉化出具的出厂苯酚化验单和我单位到原告处取样化验单结果均证明所供应苯酚合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于二00—年曾向星利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00—年十一月二十二H,垦利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省基本
3、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所争议苯酚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后以原告撤诉而告结。原告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FI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再次向没有管辖权的博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中请博兴法院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由于原告的恶意诉讼和诬告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侵害了被告的商业信誉,特向法院提起反诉,判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审判]经审理查明,二00—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原告两次从被告处购买苯酚30吨,价值177000元,已投入生产使用17.6吨,尚存12.4吨。二00—年七月十七日,原、被告从该批产品取
4、样后,分别向山东省测试中心送去样品两份,其中原告送检的样品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被告送检的样品一份为合格产品,一份为不合格产品。原告于二00一年九丿J四H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回剩余苯酚12.4吨,赔偿经济损失473920元。庭审中,因双方对产品质量争议较大,被告于二00—年十一月二FI中请我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检验。二00—年十一川二十二垦利县人民法院技术科委托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双方争议的苯酚进行了重新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原告对检验报告本身无异议,认为取样方式不符合标准,报告仅证明样品合格,不能证明争议
5、的该批产品合格,并要求重新鉴定;被告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认为取样形式合法,不同意重新鉴定。原告于二00二年二月二十FI向我院提出撤诉中请,以双方系业务关系单位,拟庭外和解为由,中请撤回起诉。本院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于二00二年四刀二十九日再次向
6、■専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冋剩余不合格苯酚12.4吨,赔偿经济损失258300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I■専兴县法院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于二00二年七刀九日将本案移送至垦利县人民法院。我院于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公开开庭进行
7、了审理。庭审屮,原告以原检验取样偏离国家法定采样标准,可能导致鉴定结果没有代表性为由,中请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标准对涉案苯酚重新鉴定;被告认为,对鉴定帖有异议可状告鉴定部门,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三个月,现在鉴定一年多以后的产品也没有意义了;且已过产品质量异议期,不同意重新鉴定。为了证明苯酚的贮存期,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化工产品大全》一书,该书中证明苯酚贮存期为三个刀;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中国化工产品大全》的编辑之一司航的证明信一封,该证明信载明“……关于苯酚储存期问题,我估计可能以前有此说法,但现找不到根据,而口这部分不是我
8、本人编写的,审查时也未发现加以修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司航出庭作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青岛明洋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及青岛明洋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收到其违约金3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原告认为,被告的反诉与木案无关,如果被告确有损失,可另行起诉。木院认为被告的反诉与木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与木案合并审理,当庭告知其可另行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苯酚是否是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岀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原告作为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对被告提供的苯酚在使用前应当且有能力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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