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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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动工器具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电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三条各部门所有的电动工具、用具应由专人保管、逐一登录,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购进日期、试验日期、试验结果、试验人签章、保管人签字等。第四条电动工器具,必须按《安规》规定的试验检查周期及有关试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与检查,并标注试验日期、试验结果和试验人。第五条电动工具的检测试验必须由公

2、司批准的班组和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合格后在工器具上贴(挂)合格证,正常情况下每年6月、12月份进行。各使用部门主动与其联系,试验人员须作好试验记录,在被测试工器具上贴试验合格标志。第六条电动工具日常检查主要项目:(一)外壳、手柄有无裂缝、破损,绝缘物是否完好;(二)保护接地或接零的连线是否完好;(三)电源线、插头、开关应良好;(四)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五)转动部分灵活,无异常;(六)电动工器具是否贴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七)外部电源线、接地线连接应良好,绝缘材料完好无损;(八)用验电笔检查电气设备外壳不漏电

3、。第七条使用电动工具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要求,严禁违章使用。第八条新添置的工具、器具,亦须经上述规定的试验检查,并标明试验日期、合格字样方可使用。第九条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不熟悉电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第十条使用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器具时须戴绝缘手套,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第十一条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或使用II类工具。第十二条工作中不准提着电动工器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第十三条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器具,应做好防

4、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在使用电动工器具时,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第十五条使用行灯注意事项:(一)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二)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三)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四)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

5、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第十六条电动工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要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伤电线。第十七条所有的电动工器具实行定置管理。要存放在干燥、清洁的且通风良好,不易受潮的地点保存好。第十八条各部门安全员须做好电动工器具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十九条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者按违章论处,如已造成后果,则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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