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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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问题及完善对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模式,是类属于审判程序的,所以对于刑事审判程序的一般原理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启动和实施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对如何解决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1•被告人启动简易程序的权利被剥夺,完全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的启动,而法院有决定权,被告人对

2、此没有选择的权利。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却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诉讼程序的进程,这是与程序正义和诉讼主体正当的理论相背离的。法院作为中立的一方,由于被告人被排除在法、检的协议之外,使得法院偏向了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对被告人十分不利。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也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不符。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在适用上对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使被告人对于简易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变得不信任。如此一来简易程序的价值会大大降低,这就与当时设立简易程序的宗旨相互矛盾。2.简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比例较低根据简易

3、程序的创立者预计,简易程序可以分流出全部案件的30%,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简易程序在全国刑事案件中适用比例仍比较低,仅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结案数的20%-25%左右。会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虽然简易程序审理比较简便,但法官在审前和审后仍然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导致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第二,在自诉案件中,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为防止当事人反悔,因而慎重使用简易程序;第三,许多法官并未真正参透简易程序的目的和作用,而只是将其视为解决积案的一种手段;第四,简易程序的独任制使得一些习惯了合议制审案的法官害怕独自承担责任,而不

4、愿适用简易程序;第五,适用简易程序要由检察院建议或法院取得检察院的同意,而一些法院为拖延时间,法、检均不主张适用简易程序,使得简易程序的使用受到了制约。3.简易程序规定的具体审理程序过于简单由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内容很少,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也显得非常突出。例如简易程序对于起诉书副本应当在开庭前几天送达被告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为开庭前3天送达被告人,有的为开庭前5天送达被告人。这种做法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二、我国

5、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对策对于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和各界学者对于此程序的研究讨论,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1.赋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简易程序只能由法、检启动,这对被告人来说十分不公平,被告人也应当享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这也是被告人所应当享有的程序主体性权利之一。简易化审理简化了庭审程序,从而减少了被告人一方进行诉讼控辩的条件,应当以征得被告人一方同意为前提。因此应当在控辩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简易程序。随着观念的进步,被告方与公诉人的地位逐渐被认为是平等的。但是

6、,如果所谓平等双方的一方在一开始就无法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平等的对抗只能是一种愿望。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放弃使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这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表现,也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保障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2•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应尽量弥补立法上的缺陷,灵活地运用简易程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当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第一,取消可能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简易程序应适用于简单的刑事案件,即使是刑罚较重的案件,只要案情清楚,被告人承认有罪,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7、。第二,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即使是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中罪行较轻、案情简单的,都可适用简易程序。第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简洁、高效的特点既缩短了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也能及时作出判决,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仅减轻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3.进一步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时,一般采取独任制的审判,而且检察院一般不派人出庭。因此对于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8、来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第一,对审判期限的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里的期限规定明确,法院不得任意延长。第二,对法院认定事实的监督。这要求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应基本一致,若存在较大分歧,检察院应当建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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