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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江西省公路管理局直属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规范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为局属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质,是指局属企业具有的公路施工、勘测、设计、监理、咨询和通信、机电、房建工程等资质。第四条凡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各类资质均适用本规定。第二章企业资质使用第五条企业资质在企业从事如下经营活动时可使用:D企业自主参与投标活动;U)企业所属或控股公司参与投标活动;E)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联合并以本企业名义参与投标活动。第六条企业资质使用应依照相
2、关审批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使用。企业资质使用审批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具体审批程序为:L)企业或所属公司就拟投标的项目向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或资质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资质申请;U)企业经营或资质管理部门对项目与资质申请进行审核;W)企业领导班子对资质申请审核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四)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五)办理资质使用手续。第七条企业资质未经集体研究不得擅自使用,严禁将资质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参与项目的投标和工程分包。第三章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第八条企业资质证书应有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第九条资质证书的领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登记造册备案。证书原件的使
3、用必须由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专人负责送达,用完后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第十条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使用时,须加盖企业公章和“再次复印无效障。第四章联合体经营第十一条联合休经营是指本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进行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联合体经营的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资信、与本企业同等资质和合作项目要求的设备、技术、综合实力。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联合体经营的合作单位的综合实力进行考核,对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效益进行评估、分析,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开展联合体经营,由合作方组织实施的,企业应就合作项目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派技术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的管理与监控,合作方
4、应就合作项目提供有效担保。第十五条企业不得与达不到项目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联合体经营。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使用、岀借企业资质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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