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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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2、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执法主体部门应依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第二章议题的确定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选题从以下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中确定:(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视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岀问题;(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

3、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计划,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岀常委会次年的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一府两院”,抄送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实施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由涉及议题的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求真务实,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做到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第八条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屮确定,并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

4、委会委托进行执法检查,要认真负责,反映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将执法检查结果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条在年度执法检查外,执法主体部门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提岀,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执法检查。第四章执法检查的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等情况;(四)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前应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

5、检查组成员及具体组织检查的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于执法检查两个月前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和网络电子信箱以及调阅有关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第十四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采取集中学习形式或其他形式,组织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知识,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第十五

6、条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常委会可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六条“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执法检查的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相关工作。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一府两院”应对照执法责任认真自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可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第五章报告的草拟第十七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提交主任会

7、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八条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岀修改完善的建议等。第六章报告的审议与办理落实第十九条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决议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由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第二十一条市“一府两院”应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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