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例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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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两起案例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案例1:原告:壬某。被告:郭某。王某到郭某经营的饭丿占就餐,将摩托车停放于饭店门口指定停车区域。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丢失。报警处理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不成,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土某到郭某饭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将车辆存放于指定地点,作为一种附随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妥善保管该车,现摩托车丢失,被告负有保管不力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案例2:原告:李某。被告:某休闲中心。李某到某休闲中心洗澡,将衣物及4000元现金锁入该中心提供的柜中。洗澡出来穿衣服时发现衣服还

2、在,但现金已丢失。同吋丢失现金的还有案外人陈某和张某。经案外人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案件一直未破。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双方I■办商不成,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消费,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休闲屮心,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储物条件,以使原告财物得到妥善保管。现原告现金被盗,被告做为保管者,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适当赔偿。鉴于原告未有将现金交由柜台保管,而是随衣物一起锁入柜中,导致现金被盗,自己亦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评析:上述两个案例是典型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消费者财产遭受损害

3、引起的纠纷。随着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增强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餐饮休闲娱乐业H益发达,因就餐、洗浴、休闲等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款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未能妥善保管

4、原告的财物,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被告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便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可使经营者加强责任心,提醒他们在赚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使社会关系达到一种平衡。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消法》第七条的规定理解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经营者来说过于苛刻,这样必然加大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根据“羊毛岀在羊身上”的道理,经营者为减少这种风险带來的损失,必然会提高服务价格,这不是消费者的愿望。因此,只要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有明显

5、过错,即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这种观点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消费者头上,造成原告举证困难,难以胜诉,挫伤消费者消费的积极性。2、被告如何承担责任?观点一,上述案例造成原告损失的宜接原因是第三人的盗窃行为,理论上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对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

6、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观点二,上述规定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而上述两个案件的案例是基于服务合同的诉讼,是合同之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笔者同意观点二。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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