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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毕办、省就业指导中心关于报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的通知鄂毕(2012)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方案是毕业生派遣和就业统计工作依据,各高等学校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就业方案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二、各高等学校和培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原则,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好毕业生就
2、业方案。三、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按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地区上报就业方案,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按生源地区上报就业方案。学校和培养单位不得变更上述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如有特殊情况,个别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7月9日开始办理调整手续。四、我省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要求,按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就业方案,学校和培养单位不得变更上述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五、
3、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学校不得变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六、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要求,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毕业生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学校不得变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七、为了准确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规范报到证的签发,请严格按以下要求
4、编制就业方案:1、入选“选调生”的毕业生,请按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09]131号)要求列入就业方案,“单位名称”填录用选调生的市(州)委组织部,“单位性质”填T0(机关)”,“就业状况”填“01(就业)”,“扩展项1”注明“选调生”。2、入选“三支一扶”的毕业生,请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8厅部委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要求列入就业方案,“单位性质”填“51(地方基层项目)”,“
5、就业状况”填“01(就业)”,“扩展项1”中分别注明“支农”、“支医”、“扶贫”、“青年事务综合岗位”,“扩展项5”中注明具体岗位名称或服务县市主管部门名称。3、从2012年起,我省进一步加大“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力度,实行全省统招统派新招录机制,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直接派往学校所在县(市)级教育局,“就业状况”填“01(就业)”,“单位性质”填“22(中初教育)”,“扩展项1”注明“具体学校名称(新录用教师)”。4、入选“农村教育硕士”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直接列入其服务的县市教育局,“单位性质”填“50(国家基层项目)”,“就业状况”填“01(就业)”
6、并在“扩展项1”中注明“农村教育硕士”。5、入选“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请按团中央和团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列入就业方案。“单位性质”分别填“50(国家基层项目)”或“51(地方基层项目)”,“就业状况”填“01(就业)”,“扩展项1”注明“西部计划”,“扩展项5”中注明具体岗位名称。6、入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毕业生,请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08]121号)要求列入就业方案。“单位性质”填“51(地方基层项目)”,“就业状况”填“01(
7、就业)”,“扩展项1”注明“选聘生”,“扩展项5”中注明具体任职村名称。7、确定为入伍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请按省军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优秀大学生士兵提干政策宣传的通知》(政选[2009]2号)要求,按生源地区上报就业方案,“单位性质”填“46(预征入伍)”,“就业状况”填“01(就业)”,“扩展项1”注明“预征对象”。8、被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毕业生,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列入就业方案,“单位性质”填“27(科研助理)”,“就业状况”填“01(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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