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导游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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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政务导游员管理办法为树立政务导游员良好形象,规范政务导游员服务行为,提高政务导游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政务导游员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政务导游员的管理(一)政务导游员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聘期两年。聘任的政务导游员,须每年复核一次。(二)为方便调用和管理,政务导游员须与我委签订服务协议,由我委根据市旅游局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安排。(三)政务导游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劳动关系不变,平时仍在各自单位工作,有接待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政务接待工作需要,服从安排。遇有政务接待任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的情况,由本人自行与所在单位协调

2、。(四)政务导游员接受聘书并签订服务协议后,有服从调派、履行政务接待任务的责任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接待任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市旅游局人事监察科批准后另行派人执行。(五)对政务导游员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工作卡记录制度。服务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或有违规行为、表现较差者,将被淘汰、撤换。政务导游名单将在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公布。(六)政务导游员完成接待任务后,须在三天内将《意见反馈表》交由服务对象(单位)签署意见,并交回我委并报市旅游局人事监察科备案。(七)政务导游员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政务导游员必须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者,需经我委报市旅游局人事监察科批准。二、政务导游员的派遣(一)用人单位需要政务导游服务,需先向我委递交用工申请公函,再由我委按规定程序通知政务导游。(二)政务导游参加政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中标单位按照固定编号先后顺序进行安排。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或点名指定的除外,但需出具点名证明公函。(三)政务导游的派遣范围包括为韶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韶关市内(含各市县区)的重要政务接待工作,以及市政府举办的节庆等重大活动提供导游服务。(四)政务导游工作期间必须由其本人全程跟进团队活动,不得找他人代工或中途

4、找他人替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派遣单位同意后另派人接替,并补办有关手续。(五)政务导游聘任期间,私自接受用人单位的邀请带团,不能享受政务导游有关津贴待遇。三、政务导游员的奖惩办法对政务导游员的工作表现,由市旅游局及我委实行综合考核,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奖罚:(一)对聘任的“政务导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前3名者,可在下一届的韶关市政务导游选拔赛综合得分中加5分。(二)政务导游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社会口碑良好,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将另行给予嘉奖;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撤换,由选拔名单中综合得分靠前者择优聘用。(三)在政

5、务导游服务过程中,发生有违规行为的,停发当次的政务导游费,并给予批评教育。(四)政务导游聘任期间,发生重大投诉或重大责任事故,经调杳核实后,撤销政务导游资格,自动解除协议。(五)被取消政务导游资格者,取消下届政务导游的参评资格。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二O—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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