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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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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
2、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
3、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4、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5、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
6、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7、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
8、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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