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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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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手册(征求意见稿)淳安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第一部分管理办法1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1第二部分考核资料4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4季度考核方案6年度考核方案10第三部分重点项目价款结算审计指南12第一节资料接收与重点项目的确定12第二节协审单位的工作程序12第三节初审报告内容及格式14第四节对账签证指南14第五节终审报告代拟稿内容及格式15第六节复核程序15第七节内控检查与考核16第八节审计要求16第九节审计意识与思路20第四部分一般项目价款结算审计指南23第一节资料接收23第二
2、节协审单位的工作程序23第三节初审报告内容及格式24第四节对账签证指南24第五节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25第六节内控检查与考核25第七节审计要求26第五部分资料及底稿格式28审计质量复核办法(暂行)28工程审计协调会议制度33预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申请表35预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承诺书36预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资料移交清单・・・37预四政府投资项目进程控制表38预五关于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提供问题线索的函39对一工程造价审计核对纪要41对二补充证据记录42对三关于愿意积极配合***项目竣工
3、(价款结算)审计的函43终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概况表44终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协审结果表45终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结果表46终四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征求意见书47终五(协审单位)关于*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终审审计报告48终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报告50底一工程结算审计比较明细表53底二安装工程决算审计比较表54底三工程决算审计明细表55底四政府投资项目现场审计签证单56底五关于***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初审报告57底六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审批单59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
4、理办法(试行)为搞好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组织审计)工作,提高组织审计质量,根据《淳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组织审计是指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行为。协审单位是指接受分配并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二条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的管理机构,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质量监管工作。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重要性原则,分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进行管理和考核。条
5、组织审计项目分配必须由县审计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五条组织审计项目以单项工程结算或单个独立标段结算为单位,并尽量保证同一项目审计的连贯性。第六条县审计局根据项目特点和总体进度分配项目,向协审单位下达《组织审计项目分配任务书》,并编制《组织审计总体进度记录表》。具体工作由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负责执行。第七条特殊项目或审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项目进行招标或由审计机关特别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引入外地社会中介机构。第八条组织审计重点项目的审
6、计组组长必须由县审计局指定的审计人员担任。第九条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必须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县审计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查证的内容必须与审计方案规定的内容一致。第十条协审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搜集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果。书面资料均采用审计机关统一制定的审计文书规范格式(包括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协审单位的审核结果应先报送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经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复核同意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账签
7、证,一般项目由协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重点项目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协审单位按县审计局统一要求进行。第十一条协审单位必须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向县审计局汇报。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县审计局反映,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第十二条协审单位应构建内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规定和程序。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在核对数据前的对外联络工作均由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负责。严禁协审单位及其审计人员与相关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单独联系。审计过程中协审单位审计人员需到工程现场
8、查看,必须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人员在场。第十四条协审单位实施组织审计后的核对签证必须在协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场地进行,对于重点项目必须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人员在场。第十五条当协审单位与被审项目预决算书的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时(主要指施工承包商委托编制的),该协审单位应当主动回避,不能接收该项目的组织审计。协审单位如果违规接收该项目的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第十六条协审单位在实施组织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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