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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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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票据法长春大学孟丽君一、票据签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2、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
3、行为的代理1、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3、无人授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根据票据法的原理,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①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4、优于其前手。②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
5、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6、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五、票据抗辩(一)对物抗辩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二)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
7、,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例:A与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后,A向B签发100万元支票,A作为债务
8、人,如果B发的货质量有问题,然后B作为持票人,来提示付款的情况下,A对B可以提出抗辩;当B拿到支票后,明白是发假货得来的,于是背书转让给C,C是善意的,是通过支付对价得来的,于是C向B发货100万,因此A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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