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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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基础知识《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为设权证券2.票据为要式证券3.票据为有价证券4.票据为流通证券5.票据为文义无因证券6.票据为提示、返还证券二、票据关系人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签发时就已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在汇票和支票上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上有出票人和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持票人——

2、凡持有票据的人为持票人:他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持票人是票据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为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即偿还义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三、票据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员的名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3、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出票是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一定的责任: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定(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繁体字也可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4、“元”为止的,“元”后应加“整”字,“角”后可以不写“整”字,“分”后不写“整”字。(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1、背书应当连续,并不得附有条件。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

5、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等不得背书转让。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保证是

6、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保证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一种票据行为。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一种票据行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五、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五、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

7、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是持票人,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五、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有两个条件:1.票据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以及其他法定原因;2.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必须在法定的期限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应自取得拒绝证明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被追索人。六、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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