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科技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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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1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07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为管理人。2007年9月19日,杭州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公告,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债权申报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2007

2、年9月26日,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海纳已经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同时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浙江海纳资产状况说明,浙江海纳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破产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浙江海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裁定刊发在2007年9月28日的《人民法院报》上。重整期间自杭州中院裁定浙江海纳重整之日起。管理人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接管了浙江海纳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杭州中院许可,决定浙江海纳继续营业,并聘任浙江海纳全部原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聘请中介结构协助完成重整工作、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依据《破产

3、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正式提交本重整计划草案。2基于以下事实:1、浙江海纳原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违法违规挪用公司资金2.51亿元(本金),并为其控制的其它关联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95亿元(本金),使浙江海纳资产质量严重下降,负债金额急剧增加,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2、浙江海纳全部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冻结,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显示:在假设清算的前提条件下,浙江海纳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清算价值为99,640,667.51元;在持

4、续经营假设的前提条件下,浙江海纳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价值为110,728,700.00元;4、经法院确认,参加浙江海纳重整程序的普通债权总额为542,480,523.44元;5、如果破产清算,在假设清算期为一年的前提下,债权人可能获得14.82%的比例清偿;6、如果破产清算,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和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权益为零;7、如果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资产将大幅贬值,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8、如果破产清算,浙江海纳本部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将会失业,增加社会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3为避免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浙江

5、海纳的实际情况,拟订本浙江海纳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包括:(一)偿债资金来源由于浙江海纳自身已基本丧失了偿债能力,为避免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管理人与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地投资”)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大地投资以浙江海纳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产价值11072.87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完成浙江海纳重整计划。其中1227.26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浙江海纳截至重整受理日的全部对外应收款,以提高浙江海纳的资产质量,同时使浙江海纳彻底摆脱“飞天系”对其资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转让价格为上述资产的帐面价值。转让

6、完成后,大地投资自行向债务企业行使权利,承担收回不能的风险,浙江海纳收到转让款后,优先支付重整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和共益债权799万元,剩余428.26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另外9845.61万元现金由大地投资代浙江海纳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大地投资代偿后,形成对浙江海纳9845.61万元新的债权。因此,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现金合计达10273.87万元。(二)债权分类经法院确认,因浙江海纳不存在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不存在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7、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权;不存在税款债权;只存在普通债4权。普通债权人共计15家,普通债权本金总额共计40522.89万元。(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根据用于清偿的现金总额,普通债权本金将获得25.35%的清偿;普通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获得上述比例现金一次性清偿后,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债权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如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批准,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相

8、同,监督期内,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五)关于重整计划的特别说明。1、如果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在二日内向杭州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2、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将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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