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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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1、对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

2、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减免5、设在西安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设在省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

3、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稀有、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的生产性项目除外。8、在西安市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4、税。10、对设在省内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在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1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的,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5、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15、对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土地使用优惠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及时向国外、省外投资者提供土地利用

6、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并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国外、省外投资者项目用地优先安排。17、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国外、省外投资企业用地,都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的,最高出让期限可达: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或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农业开发项目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前一年可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1

7、8、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前一年可申请续期。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19、国外、省外投资者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投资和开发建设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分期支付,在建设项目营运后的一定年限

8、内付清。三、融资政策20、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收外方股东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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