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719357
大小:176.43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26
《法定继承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冲突中的实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定继承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冲突中的实例分析张逸伦*内容提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全面考量,从法律⽂本出发的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的意思自治。当物权法领域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和婚姻法领域中的夫妻财产产⽣冲突时,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不能强制适用,⽽应当探求婚姻双⽅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将法律条⽂和法律事实结合起来分析,才能做出恰当的判决。唐某诉李某某、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审法官的判决尊重了当事⼈的个⼈意思,对于条⽂也作出了恰当的适用,同时也达到了促进交易的现实效果。该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相当⼤的指导、借鉴作用。关键词:意思自治 契约上给付请求
2、权 综合性权利 法定继承 分居协议1⼀、唐某诉李某某、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甲猝死,其有配偶李某某和⼦⼥唐某及唐某⼄。因继承纠纷,唐某向李某某、唐某⼄提起诉讼。原告请求由三⼈共同继承全部遗产;被告认为,因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分局协议书》,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房屋为李某某个⼈财产;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继承则⽆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审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唐某甲的遗产范围。 ⼆审的焦点在于: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本案应当优先适⽤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公⽰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的效⼒。 【评析】 因
3、为唐某甲和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分局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财富⼴场和慧⾕根园的房屋归李某某个⼈所有,因此在⽗母已经去世的唐某甲猝死以后,唐某的对于上述两套房屋的法定继承就和李某某对于该两套房屋的所有产⽣了纠纷。因此,本案⼀审的焦点就在于如何确定唐某甲的遗产范围:唐某甲的遗产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协议书中的两套房屋? 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某及被告李某某、唐某⼄作为唐某甲的⼦⼥和配偶,为第⼀顺位继承⼈,应当适⽤法定继承,共同继承唐某甲的遗产。三⼈对于唐某甲的遗产,应予以均分。本案中,确定遗产范围问题是案例的焦点。该院⼀审认为,虽然双⽅曾经签订了《分局协议书》对于两套房屋的
4、归属进⾏了约定,但是依据不动产公⽰原则,该房屋依然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因此该两套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李某某作为配偶取得房屋的⼀半的所有权,另⼀半由唐某、李某某和唐某⼄共同继承。*作者:张逸伦 学号140301042061《最⾼法院公报》2014年12期,p31 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的⼀审判决体现的法律思维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依然可以强制适⽤,也即在此法定继承纠纷案中,物权法优先于婚姻法适⽤。 本案在⼆审中,李某某上诉。李某某、唐某⼄不服⼀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5、财富中⼼房屋⽆论登记在何⽅名下,都应以唐某甲与李某某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财富中⼼房屋为李某某个⼈所有,不属于唐某甲遗产范围。被上诉⼈唐某辩称:⼀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请求⼆审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经⼆审,确认了⼀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审的争议焦点是:财富⼴场的房屋该如何继承?⽽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有⼀个完整的推导过程:⾸先看该《分居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唐某对于该房屋是否拥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其次,当两者都具有法律效⼒时,也即产⽣冲突时,双⽅的请求权基础分别是什么?最后确定哪⼀⽅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另⼀⽅
6、请求权。 对于《分居协议书》的效⼒,我们可以从两⽅⾯来看,即签订协议的双⽅当事⼈的主观意思和法律对于该种协议的法律效⼒规定。 ⼀、从当事⼈的主观意思看,唐某甲和李某某基于各⾃的真实意思表⽰,签订该协议,约定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李某某,并且就此达成了合意。在签订协议之后也没有任何⼈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该协议对于当事⼈双⽅具有约束⼒。 ⼆、从法律对于该种协议的法律效⼒规定上看,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夫妻对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因此,我们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该协议具有法律效⼒,且对当事⼈双⽅具有约束⼒。 那么,唐某的法定继承是否成⽴? 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因此,法院可以,也正如⼀审⼀样,认定该房屋因为登记在唐某甲的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般分出为配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