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

浦江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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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江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2010〕41号)和《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省浙治工办[2011]3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深入开展我县工程建设领域

2、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按阶段达到以下目标:(一)深化省试点工作,按照“名称规范、页面统一、布局合理、符合目录采集要求、信息公开共享及时全面准确”的要求,全面梳理试点专栏,实现县级专栏综合发布和快速检索功能,达到应公开项目信息公开率和共享信息报送率两个100%o(二)6月底前,依托县政府网站,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的建设、链接和整合工作,集中公开共享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三)开通专线实现我县目录注册管理

3、系统与省、国家目录注册管理系统的连接,部署完成省统一要求的县级目录注册管理子系统和县级目录采集终端子系统建设,实时采集本地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元数据,向省传输注册目录信息。(四)建立并完善我县信用信息汇集共享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使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建立起组织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把握工作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及时总结经验。二、工作原则(-*)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总结推广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信用平台,集中公开共享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

4、业贿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推进。(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指导目录及实施要求,制定、发布适合本行业、本系统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投资额度细化需公开项目的范围,组织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共享、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督,做到条块结合。(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进一

5、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有效发挥信用联动监管机制作用。(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三、工作要求(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各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及实施要求》,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2、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要做好信息收集、发布

6、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和共享。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和共享。3、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要求,依托县级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

7、目信息。4、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二)关于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共享1、制定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借鉴我县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用于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方法,指导开展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评价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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