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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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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培训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鼓励员工参与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培训是对本公司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开展的各种培训教育活动。第三条员工培训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注重对从业人员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养,坚持学用一致,讲究实效,以短训为主,业余为主,自学自主的原则。第一.章内容和形式第四条培训的形式1、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进人员的岗前安全质量教育、企业规章制度等和转岗人员培训。2、职业培训:是指在岗人员获取岗位技能资格等级证书或为适应岗位要求
2、所开展的技能培训。3、专项培训:是经公司同意外送,脱离工作岗位一段时间参加各种学习和业务培训。4、业余自学: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第五条培训内容1•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2•新进、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岗位操作规程,企业管理制度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3•专业技术人员(含船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4•岗位技能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培训;5•管理人员业务适应性培训。第三章培训的教育管理第七条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员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并负责培训和教育的管理工作。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其它部室应参与协助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第九
3、条人力资源部指导有关控股公司开展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条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岗位培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船舶机、驾;起重机械;厂内驾驶;电工;电焊(气割)工等,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新进人员上岗前应经公司、用人部门、班组(队)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转岗人员应按新岗位要求后上岗。第十二条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培训按公司《技术工人岗位资格证书实施细则》执行。船员资格培训按海事部门的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技术工人技能等级培训鉴定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第四章员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员工
4、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公司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利用其所学为公司服务的义务。第十五条员工取得的岗位合格证、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上岗、选拨使用和晋级的依据。第十六条公司同意外送学习员工,脱产半年以上,半脱产一年以上和参加技能等级、岗位操作证培训获得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和上岗证书的员工,明确服务的年限和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1•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半脱产培训2年以上,不足2年的,服务期2年;2•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2年的;半脱产培训2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4年;3•脱产培训2年以上,不足3年的;半脱产培训3年以上的,服务期6年;4•脱产培训
5、3年以上的,服务期8年;5•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和初级、中级技能等级证得,服务期5年;6•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和高级工及其以上等技能等级的,服务期8年;7.专业技术职称除、屮级的,服务期限5年;8•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及其以上的,服务期限8年。9•公司出资培训的所有证件,员工离开本公司后,所有操作证件自动注销。第五章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教育经费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比例提取,实行专款专用。教育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管理使用。第十八条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按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本部门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
6、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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