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ID:44539605

大小:2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23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_第1页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_第2页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_第3页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_第4页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昆明市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送审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昆明市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辅导能力与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仃年)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发〔2013〕9号),参照科技部《关于印发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服务专业化、发展市场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辅导+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专业

3、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合作与交流、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成功率,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城市综合体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

4、所、企业等主体在昆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第五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市辖区内市级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复审工作。被认定为孵化器的机构,其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第六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分为培育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可向所在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科学技术行政

5、部门申报市级孵化器培育,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确认文件。孵化器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市级孵化器确认文件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文件及孵化器相关申报培育的材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申请进入培育的孵化器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

6、二、三板块各县区可适度降低,在孵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55%。(三)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第二、三板块各县区可适度降低。(四)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五)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六)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七)在保证孵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在辖区内将对孵化器自有场地之外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在申报培育市级孵化器时,场外服务企业和面积可计入孵化器

7、在孵企业和孵化场地面积。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第二、三板块各县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第二、三板块各县区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使用的场地面

8、积占场地总面积的55%以上。(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第一板块各区、开发(度假)区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第二、三板块各县区不低于10家;第一板块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