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修改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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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若干问题巫文勇I(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的真止目标,不在于事后赔偿性救济,而在于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以及对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性救助以安定市场信心。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应是将其建设成为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担当起稳定保险市场Z责。当保险公司陷入危机时,保障基金通过对问题保险公司经营性救助,或主导其破产市场退出,并对破产保险公司投资者进行清偿性救助,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关键词]保险投资保护基金重新定位规则修改我国在中国保监会2004年发布(

2、2008年修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基金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保障制度的止式建立。这一制度经过10年多的运行,内中缺陷也不断显现,除立法阶位低外,一些貝体规则也需修改与完善。一、重新确立保险保障基金立法宗旨《基金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木办法。”第5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由此我们可能看出,整个《基金管理办法》都是围绕着

3、补偿保单持有人和维持保险市场信心这两大中心任务來进行。虽然上述功能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障基金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实质,但是在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商品蓬勃发展的市场背景下,在早期的存单、保单和股票等金融商品Z外,产生了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并在其基础上提供各类金融商品的组合或反复组合而形成的金融投资商品,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投保人产生了分化与裂变。交易客体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理论和实践均倾向于将零售客户或一般投保人与专业客户或特定投保人进行区分对待,并对而者给予特别保护。因为无论从保险市场客观环境的变化,还是从行为金融学理论角度都说明,较保险公司弱势的一般投保

4、人并不具备与保险公司进行公平博弈的能力。“一般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分化出来予以特别保护是金融立法本文属作者卞持的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干预视角下的金融机构破产法修正研究》(编号:13BFX11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巫文勇,男,江两永丰人;经济学博士(经济法硕士)、江两财经大学法学院別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与证券法律制度、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对金融市场变迁、金融危机爆发和行为金融学理论发展等问题回应的结杲。从投资者分化的路径來考察,在财力和专业能力上均处于弱势,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和协商能力不对等、抵御不当劝

5、诱口寻求救济能力有限的一般投资者,不论其门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在金融服务(消费)环节与金融机构交易,就应当成为金融消费者。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Z间的关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一般投资者与特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即符合特定财力和专业能力标准的投资者可被界定为特定投资者,而除此Z外的投资者则为一般投资者,也就是金融消费者。”2因此,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在贯彻既要促进金融投资业发展,同时又重点关注对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时,一方面,为了不发生规制上的问题,对同一种营业采取同一的规制制度,以防止机械、僵硬的法律适用给金融投资业带來负面影响,从而促进金融投资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应根据

6、金融投资服务的对象即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将投资者分为两类,即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针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规定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强度,例如一部分关于一般投资者的保护规则并不适用于对专业投资者的保护。”2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第128-143页。彳董新义:《韩国〈资本市场法〉投资者保护基本制度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笫6期,第66-72页。°张晓霽:《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制度的完善》,《经济法论坛》2010年第9期,笫398-419页。“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所侧重保护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利益所决定其价值取向

7、也不完全相同,在判断、确定这种价值取向而需耍有一定价值梯度的划分,以便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实施和完善。”4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建立初衷,是调整保险市场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确保一般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据此提升投保人信心和市场稳定程度。但其而提是,建立保障基金不会使得大型机构投保人,或专业型投保人得到损失保障乐诺而放松对保险公司和自身的约束,也不会因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风险分摊而使得其从事高风险业务;同时还要能够维持止常的市场优胜劣汰,实现保险公司破产退出市场。我国现行的保障基金制度承载了国外同类法律所貝的补偿损失和稳定市场口标,《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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