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介绍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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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勋上诉人(原审原告)朋永刚,王德勋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静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清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加银原审查明,2004年5月,被告潘静宇、王清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淮滨县吉庙乡开办大米厂,因资金不足,让被告潘加银帮助借钱。经潘加银介绍,原告王德勋先后借给潘静宇、王清梅共计23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分,由潘静宇分别向王德勋、崔永刚出具了借条,潘加银在借条上署了“介绍人”,王清梅将其原写给王德勋的借条抽回后撕毁。2006年11月4日,原告王德勋、祀永刚于起诉被告潘静宇、王清梅、潘加

2、银时,潘加银曾向王德勋、朋永刚出具一份承诺,内容是:关于王清梅、潘静宇的财产提供如卜',①城关西城信用社尚忠部有王清梅的1套房产,备战路门面丿占3间二层1套;②1部大货车、1部小车;③另有单位工资;④在郑州市开的“信阳风情”饭丿占。以上财产法院判决后,(如)潘静宇、王清梅的财产(执行)不到位,潘加银负责追究,提供地址,保证执行到位。后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王德勋、祥永刚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称:①原审判决驳回我们对潘加银的担保责任诉请缺乏依据。我们原本不认识被上诉人潘静宇和王清梅夫妇,是潘加银找到我们说,钱存在信用社没有几个利息,不如借给其哥潘静宇做生意利

3、息高,而且由其担保述款。由于我不认字,缺乏借贷、介绍、担保等法律知识,以致潘加银为逃避担保法律责任将“担保人”写成“介绍人”也未能及时纠正。②借出的23万元现金,我们都是交由潘加银转交给潘静宇、王清梅的。③在第一次诉讼小,潘加银写的承诺具有保证的性质。而潘加银答辩称:我与上诉人王德勋、崔永刚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德勋、崔永刚诉请的23万元债权是潘静宇所借,王、朋诉说将借款交给我不是事实。我也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仅是双方的借贷介绍人,我在字据上签字,是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负责协助。法院裁判要旨:原审认为,被告潘静宇、王清梅分别3次向原告王德勋、朋

4、永刚借款2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清梅虽然未在借条上署名,但该借款发生在潘、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屈家庭债务,潘、王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加银是该借贷关系的介绍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潘加银对上诉人王德勋、祀永刚的借款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潘加银在借贷小,虽起联系介绍作用,但在诉讼小,提供了债务人潘静宇、王清梅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保证执行到位,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潘加银对王德勋、崔永刚借款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德勋、祀永刚诉请潘加银对该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

5、成立,予以支持。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潘静宇、王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王德勋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付上诉人崔永刚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至付清时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被上诉人潘加银对被上诉人潘静宇、王清梅向上诉人王德勋、崔永刚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律师提示: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

6、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那么民间借贷关系小,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小,无论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被告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也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

7、法律责任和后果。唐某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或者注明口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在本案小,唐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最后,关于唐某为何在借条上签名问题,当事人的陈述相互才盾,唐某称口已与王某只是普通朋友,是王某叫其在借条上签个名字,证实一卜•有这件事情,而王某陈述唐某事先已经知道借款Z事,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周某要求提供保证人才同意借款,由此证明唐某是见证人理由显然不充分。且唐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已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口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在日常

8、交易小,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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