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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沢《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
2、,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责任人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2、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第六条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
3、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第十条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
4、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发放的贷款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2、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并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总经理、董事长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
5、责任。3、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4、凡是以贷还贷的发放贷款,董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责任人贷款比例由总经理负责分摊。第十一条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由于财务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
6、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第四章全部赔偿第十四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部赔偿;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3、以贷还贷,以贷还息。4、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5、借名、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7、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六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自发现之日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
7、其他贷款,自贷款逾期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第五章非全额赔偿第十七条非全额赔款界定:全额赔款以外的,信贷人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率应承担非全额赔偿责任。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部赔偿。第十九条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规定:信贷人员三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1%,信贷人员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2%,信贷人员八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3%,信贷人员十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4%,信贷人员十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第二十条对应收而
8、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八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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