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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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一)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1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121号)7、其他相关法规(二)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

2、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三)审核原则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项目,下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经外汇局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确有实际需要,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分局可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于拟成立资源开采类企业的,如果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外汇局可按实需原则登记前期费用金额。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

3、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5、《国家

4、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9、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

5、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己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技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三)审核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挠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

6、资企业按照本操作指引2.5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问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外汇局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该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境内机构

7、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境内个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但可提交能证明其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资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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