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岭乡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安岭乡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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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岭乡森林火灾扑救预案(2012年2月28日)为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迅速有效地扑灭森林火灾,最大程度降低森林火灾的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森林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一、层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各村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负责,责任到人,落实到每个山头、地块;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全乡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最高指挥,并组织协调各村扑火队的扑救工作,同时建立乡机关工作人员和民兵应急分队为主体的森林扑火队伍,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配帮助发生火灾单位的扑救工作。二、接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乡政府安排人员做到24小时值班,严格履行值班职

2、责,确保通讯畅通,及时掌握森林火警火灾信息,准确地做好上传下达,非森林防火期内的值班,按照上级指示、气候等情况,由乡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广大村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有关防火职能部门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7055399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电话12119或87773815电话。(二)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后,首先问清火情地点、火势等情况,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视情况向区乡防火办汇报,及时通知火灾所在村(居)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工作。(三)村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通知后,立即组织当地扑火队及广大村民赶赴现场扑救,扑救人员限在18-60

3、周岁的男女公民,严禁老人和小孩上山扑火。三.组织指(一)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附近村委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当地力量,奔向现场,以最快速度进行扑救。(二)乡指挥評办公室安排一位领导坐乡指挥。(三)发生在重点林区的重大森林火灾,乡防火办必须指定一位最高行政长官亲临现场指挥,并指定若干指挥员分别负责人员调集、物资调集、火灾扑救、防火隔离带的开辟、通讯联络保障、现场秩序维护、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森林火灾发生,现场指挥员应按照“依靠群众,快速反应,就地处置"的原则,梯次组织突击队扑灭火灾。第一梯队:为火灾现场的当地村干部和群众,火灾现场的村庄干部为指挥员,首先进行扌卜救。第二梯队:按照联防公约,根据扑火

4、实际需要,就近调集相邻村庄的干部和群众参加扑救。第三梯队:乡机关扑火队和乡武装部的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如遇重特大森林火灾,需上级派员支持的,应立即报请县森林防火办,请求县森林消防队伍给予支持。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五、火灾扑救(一)扑救原则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2、牺牲局部、保护全局,开辟防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3、白天未能扑灭的林火,夜间组织扑灭时,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分组轮流扑灭或远离火场开设隔离带,对夜间扑救又有非常困难的,要保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开辟好防火隔离带,并制定扑救方案,组织足够的力量,在次日凌晨赶到现场开展扑救。4

5、、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检查清理火场,对火场边沿地带要用水喷洒,防止死灰复燃。(二)力量部署:指挥部要指派熟悉地形、地貌的当地人员,及时巡查火势、火线动态;主要火点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扑救,当地干部群众配合消除余火;其他火点由当地群众为主扑救;防火隔离带的开辟以当地群众为主;危及村庄居住,其他设施的,由消防扑火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扑救;明火扑灭后,清理余火和留守看守火场由当地干部群众为主负责。(三)扑救分队:各扑救力量赶到现场后,自成分队,所属人员要编成10-20人的若干小分队。分队带队负责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任务。指挥部立即将当地向导员、扑火技术员、灭火工具、照明

6、工具、食品等分配到分队。分队根据命令,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扑救,并保持与指挥部联系,随时报告情况和接受任务。(四)通讯工具以各人自带手机为主,保证扑火小分队与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与上级防火办的通讯畅通。(五)灭火工具:发动当地干部群众提供柴刀、喷雾机等。乡机关扑火队和民兵应急分队随时带上乡配给的柴刀、铁扫帚、扑火服装、风力灭火机,如遇夜间扑火还要带上手电筒。(六)后勤保障1、乡机关的车辆一律服从扑火调用;2、后勤保障组要根据前沿阵地的需要,随时派送矿泉水、面包和药品到现场,特别要送到第一线人员手中,未在现场扑灭和路上人员后发,先满足第一线人员。3、乡机关的驾驶员、55周岁以上男同志和部分女同志为

7、后勤保障组。六.其他事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医疗补助。(二)参加扑火人员工资补贴开支,按《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当地干部群众的扑火工资、补贴及其他费用,原则上由火灾肇事者支付,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三)森林火灾扑灭后,乡村干部要对照本预案对扑救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四)对火灾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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