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响水县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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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响水县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省骨干河道和其他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响水县范围内所有河道。第三条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全县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镇(区)、水务站、财政部门负责全镇(区)河道管理的考

2、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镇(区)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镇(区)考核组”),镇(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四条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第五条县考核组对县直管省级、县级骨干河道管理依据《响水县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5)进行逐条考核,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依据《响水县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区)考核评分表》(附表4)要求对县直管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赋分。镇(区)考核组参照县考核组的考核模式对镇

3、(区)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赋分考核。县考核组依据《响水县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区)考核评分表》(附表4)要求对辖区内镇(区)级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响水县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5)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第六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做好考核准备工作。第七条每年10月中旬,各镇(区)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月底前,各镇(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县河道管理“河长制

4、”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第三章考核等级第八条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区),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二)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三)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

5、染事故的。第十条“河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长”管理分工详见附件2)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县水务局、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安排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维修,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镇区,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区,将暂停该镇区下一年度水利项目上报。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

6、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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