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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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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论文】《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演进与革新【摘要】目前,《刑法》或《刑法修正案》出台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新规定犯罪Z称谓的传统罪名确定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如易苗离立法本意、效率低下等。以与时俱进之理念革新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势在必行,考虑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状况,在经过与《刑法修正案》同步出台立法解释和在《刑法修正案》中直接规定罪名两个阶段的过渡后,最终将实现由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中直接规定罪名的理想H标。【关键词】刑法;刑法修正案;罪名;立法建议【正文】每当新的刑事法律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2、察院就在其公布一段时间后以专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该刑事法律规定犯罪的准确称谓,并向全社会公布,这种由司法机关为犯邹命名的习惯做法就是所谓的《刑法》菲名确定机制。之所以需要山一个专门的规范來确定《刑法》所规定犯罪的名称,原因在丁单纯审视我国刑法条文一般无法确定其中规定犯罪的准确罪名,必须由另外的规范来确定刑法屮规定犯罪的准确称谓,因此,规定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为侦查、检察、审判等部门办理有关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没有统-的罪名,刑事司法将陷入混乱。回顾多年《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演进历程,不难看出,有必耍对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完
3、善进行探讨。一、《刑法》罪名确定机制之演进冋顾我国《刑法》罪名确定机制之演进历程,主要可将其分为两阶段:(-)两高分别确定罪名阶段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但《刑法》中规定犯罪的罪名却耒同时确定,直至同年12刀两高才分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即《授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适川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两髙分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是《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最初雏形,这种各行其是的做法总接导致两司法机关针对同一部刑法典做出了不同的诠释,两者的差异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4
4、13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规定了414个罪名,即在绝对数量上,两者相差一个,高检解释将《刑法》笫397条笫2款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而高法解释则未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了以规定[1]。除了高检解释比高法解释多规定一个罪名以外,还存在两解释针对同一犯罪所规定罪名不一致的悄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将《刑法》第399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为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分别表述为枉法追诉、裁判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由于两高在罪名确定问题上的不一致使得司法实践中产牛诸多不和谐现象,如检察机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5、弊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因为没有此罪名,而以其他罪名判决。(二)两高联合确定罪名阶段鉴于两高分别确定刑法罪名所产生Z不和谐,于新《刑法》通过5周年Z际,2002年3月,两高在罪名确定问题上走上了联合确定罪名的新阶段。2002年3月26U《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出台是这一阶段开始的标志,同一部刑法典被解释出不同的罪名的时代宣告结束。两高《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其后的三个《刑法修正案》中的有关罪名进行了规定
6、,如针对1999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二是,就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屮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如取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等罪名、确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罪名(同时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罪名)。在随后的2003年8月和2007年11月,两高乂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
7、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两高联合确定《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罪名的做法体现了两高在司法理念上的进步,其重人意义在于:一是,彻底纠正了过去分别解释《刑法》所出现的错谋规定(如消屮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调整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是,在制度上根本性地避免了两高在确定罪名问题上的不和谐,为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准确理解和执行刑法典创造了条件。二、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Z缺陷回顾1997年新《刑法》实施10年间《刑法》罪名确定机制上的演进历程,我们会清晰的
8、看到:进步固然令人欣慰,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仍较为突出,甚至到了影响司法与执法的地步,革新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时机己经到來。与新《刑法》刚刚实施几年的情形相比,我国《刑法》罪名机制已经人人改观,但其仍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其缺陷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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