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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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与德治摘要:法治和徳治都有其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冃法治的优势即为徳治的局限,徳治的优势即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须进行法治与徳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人程度的发挥,局限得到最人程度的抑制。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徳建设,以徳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为徳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1]法治与德治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其良性关系如何建立?其各口的功能优势如何

2、发挥?功能局限如何克服?如何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优配置使总体的功能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功能局限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这是目前我们最需要研究的问题。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理及关系法律和道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习惯,它们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和道徳之间是相容的,它们都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发挥其各自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和道徳口从产牛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混杂在-•起共同发挥其调节的功能,法律被道徳化,道徳被法律化,法律之中有道徳,道徳之中有法律

3、,法律依赖道徳而被认同,道徳依赖法律而被贯彻。直到商品经济大发展之时,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出于最优调整的需要,法律和道徳开始分野,它们的功能差异逐渐凸显,作用领域也开始专有化,法律和道徳除共同作川于人部分社会领域外,还各自占据了其独有领域,在法律专有领域,道徳受到排斥,在道徳的专有领域,法律受到排斥。这种分野的结果使法律和道徳从同质发展成为异质的社会规范,这就产生了法律和道徳的关系问题。如法律和道徳各自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和道徳各有哪些功能优势和局限?法律和道徳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止确冋答构成了法律与道徳在规范层面上的良性关

4、系,而要冋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法律和道德发生作川的内在机理。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的。规则的制定是一种集体的主观行为,因而存在着主观客观化的难题;规范的遵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因而存在着强制力消失或不足时的法律遵循难题;规范的实施是以机构为主体的,因而存在着机构经济人特性与有限理性的克服、机构行为动力的不足及资源限制等因境。而道徳则主要利川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來影响人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町弥补法律的不足,但道徳的多元化及相对主义会导致规范的非普适性问题;道徳的非强制性会导致对性恶Z人

5、的规制力不从心;道徳的利益界限会导致利他的有限性。由此对见,道徳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迹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徳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衣明,人既有恶的性格,也有善的性格;人既有利己的一而,乂有利他的一而;人在行为决策吋,既有理性的成份,乂有非理性的成份。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是不存在的,我们也很难找到绝对利己的人或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历史证明,绝对利匕而从不利他的人或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対社会整体发展会带來极大的消极影响。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

6、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显程度。”[2](P140)在现有牛产力条件下,人只能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孑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性格占主导则因人而异,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屮也存在着主次的问题。如在市场领域,人的自利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在伦理领域,人的利他特性会占主导地位等。法律和道德分野止是对这种人的本性的多元性进行多元调整的需要。法律禁恶,道徳扬善;法律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道徳则激励人的利他行为,法律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徳则激扬人的

7、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徳的最基本功能,止是从这一视角,我们认为,法律是-•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道徳是一种己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规范不能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而而,道徳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丁•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徳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道徳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巨额监督成木和执行成木为代价的,道徳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低代价的。法律与道徳基于人的木性的多元性而存在,其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是对方不能替代的,其功能局限在

8、一定程度上可被对方所克服。法律与道徳的良性关系就应基于此而建立,否则,法律不成其为法律,道徳不成其为道徳,其各自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将会丧失殆尽。二、法治与徳治的功能优势与局限由上可知,法律与道徳在人性多元化的情形之下对社会秩序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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