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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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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人以自己名义购买材料,施工企业无需担责良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王世良【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一:南通某公司被告二:常州某公司彳弋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世良审理法院:南通市某基层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07年3月,南通某公司挂靠常州某建筑公司承建无锡某安置区工程。在南通某公司实际施工过程小,南通某公司以白己名义与原告签订《钢筋买卖合同》,其后南通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发住闲难,拖欠了原告200余万的钢筋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某公司清偿欠款,常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通某公司辩称:被
2、告是为常州某公司承建工程,故该项钢筋款应该向常州某公司主张。被告常州某公司辩称:《钢筋买卖合同》是原告与南通某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该向南通某公司主张该笔款项。【良翰代理】常州某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得知被原告诉讼到法院,常州某公司很是诧界,因为并未与原告有过业务往來。后來通过了解得知是挂靠其名下的南通某公司与原告Z间存有钢筋买卖关系。按理说常州某公司并未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不应当对其承担支付钢筋款的责任。但是工程建设是以常州某公司名义对外建设的,常州某公司也把握不准,故委托良翰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良翰律师
3、接受委托后,为常州某公司详细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指出,《钢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南通某公司和原告王某,与常州某公司无关。在为客户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后,良翰律师积极应诉,并撰写了代理意见提交法院,向法院充分阐述了我方的法律意见。【法院判决】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后,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最后认为,虽然南通某公司是挂靠于常州某公司,但是《钢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王某和南通某公司,与常州某公司无关,故判决南通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钢筋款,驳冋原告要求常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良翰观察】挂靠的个人或者企业以被挂靠
4、人公司名义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我们知道构成表见代理,挂靠人不支付材料款所造成的一切纠纷都有对能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但是,当挂靠的个人或企业以口己名义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挂靠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也即在这电,被挂靠人常州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认为当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理应由挂靠人自己承担责任,被挂靠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清偿责任。一、没有要求被挂靠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翻遍了所有跟挂靠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江苏省审判意见在内,都
5、没有说因为存在挂靠关系而就要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所有法律规定中,就跟挂靠有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构成表见代理的吋候,法律是有明文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就是针对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挂靠人的实际履行屮,就该工程质量、安全等发生纠纷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这两种情况外,被挂靠人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从本案事实来看,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要求一方承担义务,特别是200多万的连带付款义务,必须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现在诉至法院,我们要求原告提供
6、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原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就是原告诉错对象,法院应该驳冋。二、相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挂靠企业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合同具冇严格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合同只约束合同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是不能任意的突破的,是不能要求第三方来承担责任的。原告与是与南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发生买卖关系,是双方口主选择的结果,现在产生纠纷,是交易本身的风险,原告不能在买卖发生风险时,就企图将风险转嫁到处于合同以外第三者的我们头上,这也违背了合同的意思上]治的原则。三、从法理的角度,业内
7、对该问题的看法与原告的诉请和反,在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项关于挂靠经营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第五点规定:“挂靠者在挂靠期间,以口己或他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被起诉时,被挂靠者不参加诉讼,不承担清偿责任”。广东省的规定町以作为法院判决参考的依据。江苏省高院的相关内部指导意见也载明挂靠人购买材料的,出卖人只能向挂靠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基于口己的信任和判断,选择的交易对彖就是挂靠人的话,那么挂靠人的违约对债权人而言,则纯属交易风险,
8、此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挂靠与否没有因果关系,事前既不会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增加,事后也不应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得以弥补。对于挂靠这种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而言,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以对所有交易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予以制裁。其一,这种连带责任木身就没有依据;其二,挂靠经营有着很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以连带责任予以制裁并不能从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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