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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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名称:第二专题第一框题《认真对待权利与义务》文本素材1、民告官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全国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最高法称错案必纠。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属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

2、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3、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4、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上诉方式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再审。2、民告官典型案例(1)行政执法需诚信2016年6月3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向合肥某家具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在2016年11月30日前针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整治。该公司随后购买相关环保设备,并进行安装。10月12日,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厂时,认为无污染防治设施,产生打磨粉尘、喷漆废气通过风机经排气筒直接排放,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

5、处罚,将环保局告上法庭。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下发的通知限定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11月30日,同时告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关系中被管理方,该公司基于对行政管理权威的信赖,完全有理由认为该厂的环保整治最后期限是2016年11月30日。环保局在其指定的整治期限尚未届满前,于2016年10月12日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撤销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点评: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本案环保局在承诺行政相对人整改期内对其实施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其处罚明显失当,被法院依法撤销。在当前大力构建政府诚信的大

6、背景下,该案的判决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诚信执法具有典型意义。(2)越俎代庖不可行姚某某系芜湖市左岸生活小区的业主。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系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设立,行使原由街道、社区承担的行政服务职能和市、区职能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2015年8月,镜湖区张家山社居委因左岸生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而代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同年11月25日,张家山社居委发布通告,通知小区业主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至报名截止日,共有包括姚某某在内的24名业主报名参选。经审核报名参选人名单,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认为姚某某未缴纳2013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遂通知镜湖区张家山社居委取消了原告候选人资格。姚某

7、某不服,诉请撤销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选资格的行政行为并重新进行选举。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但不具有直接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作出取消姚某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左岸生活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选举成立,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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