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12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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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控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控规实施管理工作。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控规编制工作,上级人

2、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后,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编制控规。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用地开发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规;未编制控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划拨、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控规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规数字化信息管理和维护平台。第六条编制控规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人文因素、公众

3、意愿等因素,满足城镇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并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七条控规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5(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三大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红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第八条为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升控

4、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控规可以分为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两个层次组织编制。分单元和地块两个层次编制控规的,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的划分原则、控制内容和深度要求执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第九条单元控规应当以落实总体规划为目标,以控制单元为载体,对控制单元的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五线”、“三大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并指导地块控规的编制。地块控规应当进一步细化、深化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和定位控制内容,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滨水区、近期建设区、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等区域,应当优先编

5、制控规。第十一条控规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含图纸和图则)以及相关编制说明等附件材料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市(县)统一的“一张图”规划管理平台。第十二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规编制任务。第十三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控规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四条控规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5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体

6、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五条控规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未批准的控规不能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规划展示馆(厅)或者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控规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六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规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备案。报备时应提交控规备案报告、批准文件、控规成果等材料;分单元和地块两个层次编制控规的,可提交单元控规备案报告、批准文件、单元控规成果等材料。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控规

7、成果等资料纳入控规档案管理平台,统一实施。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拟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出规划行政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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