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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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扎兰屯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呼伦贝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人员在领取《行政执法证》的基础上还必须申领由省水利厅印制的《水政监察员证》。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第四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

2、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统一由水政(法制)科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六条凡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第七条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由水政(法制)科将发证情况及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3、。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及时向水政(法制)科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所属单位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水政(法制)科。第九条《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每年须注册,注册工作由局水政(法制)科按照市政府和省水利厅部署统一组织。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一)不依法

4、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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