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自然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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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自然资源法第一节自然资源法概述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可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野生动物及野生植物)资源等自然因素,但不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那一部分。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1、自然资源的民事关系,即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及因这些财产权流转而发生的合同关系;2、自然资源的行政

2、管理关系;3、其他社会关系,如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各种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税收、金融、环保等关系。针对我国自然资源的现实状况,我国目前已通过一系列关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如我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务院、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制定了不少行政和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自然资源的立法体系。第二节森林法《森林法》中的森林是指受法律保护在一定区域内,密集生长,以树木和其他

3、木本植物为主、同环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的生态系统关系的植物群落。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森林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森林及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森林营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林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其他用益物权的总称。林权可以分为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个人林权。国有林权是指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少量个人

4、所有的森林资源之外,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森林法》对植树造林和绿化做了专门规定,其中主要有:1、规定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2、营造防护林;3、建设好用材林和经济基地;4、开展全民义务植树;5、实行植树造林责任制;6、健全绿化领导体制。违反森林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森林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违反森林法规,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对违反森林保护规定的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负刑

5、事责任,具体如下: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2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巨大的;3伪造、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口证明书的;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5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从重处罚;6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第三节草原法草原是指长期生长以旱生或半旱生的多年草木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为主的植被类

6、型的土地区域。我国《草原法》所指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场和草地,草地中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占有、使用、开发、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草原权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草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种民事权益的总称,包括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我国《宪法》和《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草原使用权是指按草原的性质和特点加以利用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权利。草原使用权也分为国有草原的使

7、用权和集体所有制草原的使用权。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草原保护《草原法》规定的保护草原的主要措施是:1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2禁止破坏草原生态平衡的活动;3加强草原的防火和草原鼠虫害和病疫的防治;4限制所有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违反草原法的法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四节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是指存

8、在于地壳内部和地表、由地质作用所形成、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现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能源和水汽矿产等。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管理、保护、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矿业立法。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除符合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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