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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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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任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任职管理,是指对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2、后,影响期内的任职安排以及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职、提拔任职等事项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上列机关、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职。(一)受诫勉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六个月。(二)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以
3、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三)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四)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以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为两年。(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为五年。第五条领导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以及行政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安排领导职务。(一)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及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确定职务。(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4、降低二个以上(含二个)职务层次确定职务。(三)新任职务的任职吋间从任命之日起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第六条领导干部受开除公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牛效之口起,解除其与机关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第七条领导干部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或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影响期或降低职务层次。第八条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一年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一)问责事件己妥善处理
5、,事态得到平息,重新任职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二)干部对自己的过错已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态度良好,工作表现积极、得到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认可;(三)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四)没有影响任职的其他情况。第九条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可以安排低于或者相当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不得安排担任原任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以及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第十条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初
6、步意见。干部应当就个人思想、工作等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岀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职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二)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三)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对拟重新任职的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
7、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四)集体讨论决定。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休研究决定。(五)任职信息公开。重新任职决定做岀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包括干部被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情况。第十一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二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的首次提拔任职,不
8、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第十三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的首次提拔任职,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再次提拔任职或重新任职时已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不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五年内受两次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不含因同一原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一般不得提拔任职。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受党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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